首页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收车人姓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