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