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