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