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