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其他资金。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