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二章 投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投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