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