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或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
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做出重要贡献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