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二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二条 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