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七节 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档案年度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移交进馆情况、档案鉴定销毁情况、档案信息化情况、档案工作人员情况、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等情况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 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支持以可视化方式显示,便于统计分析。 第七节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