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三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五节 鉴定与销毁 第四十三条 机关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鉴定工作应当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进行,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鉴定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