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三节 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机关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实物档案一般以件(张)等为单位进行整理。科技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