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执行。

会计、科研、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应当分别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 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照片档案的收集范围应当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规定。

其他门类档案收集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