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 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五)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