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