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