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