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