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