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