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