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