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 第六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所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