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四十三条 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 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