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毕业或者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