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