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