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