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