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