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