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有精神病史的;

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