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