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