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