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加强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监控。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