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

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

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