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