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公布、证监会公告〔2013〕12号修订)、《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