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