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