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