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期货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监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