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月度及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风险监管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