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编制和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