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