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