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