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